敦煌查办一同出售冒充伪劣产品案

发布时间:2024-10-13 11:35:59 作者: 乐鱼导航

  

敦煌查办一同出售冒充伪劣产品案

  2018年9月中旬,敦煌市工商局北郊分局收到甘肃工商局12315投诉举报中心挂号的1起投诉,顾客称:在敦煌市某五金建材购买的玻璃胶是过期产品,涉嫌诈骗,要求查办。

  接到投诉后,执法人员立即对该店进行全方位查看,发现敦煌市某五金建材,实践名称为敦煌市某五金机电批发部,其出售的“神舟飞船001”玻璃胶5件,进货价115元/件,出售价140元/件(出产日期2017.8.6,保质期2018.5.5);“广艺GY793-N”耐候胶6件,进货价85元/件,出售价175元/件(出产日期2017.9.26,保质期2018.6.25);“黄鹰骄777”玻璃胶4件,进货价90元/件,出售价115元/件(出产日期2017.9.23,保质期2018.6.22);“金之骄793-A”耐候胶5件,进货价55元/件,出售价65元/件(出产日期2017.11.13,保质期2018.8.12);“三棵树生态白胶” 4桶,进货价15元/桶,出售价25元/桶(出产日期2016.12.29,保质期12个月);“美饰家精品一号801胶”5桶,进货价18元/桶,出售价25元/桶(出产日期2017.4.7,保质期12个月);“闪电云石胶” 12桶,进货价65元/桶,出售价80元/桶(出产日期2017.7.5,保质期1年),合计7个品种41件(桶)产品已悉数过期,货值金额总计3720元。

  敦煌市工商局以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甘肃省查办出产、出售冒充伪劣产品行为法令》第八条第(二)项:“下列行为均属出产、出售冒充伪劣产品行为:(二)出售过期、失效、蜕变产品的”之规则,构成了出售冒充伪劣产品行为。依据《甘肃省查办出产、出售冒充伪劣产品行为法令》第二十一条:“归于法令第八条(一)、(二)项行为的,责令中止出产、出售,能够没收冒充伪劣产品,监督毁掉或作必要的技能处理,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并处违法来得到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同类产品正品货值总金额20%以下的罚款:对未获得违法来得到的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能够依法撤消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按照法令来追查刑事责任。”的规则,责令当事人中止出售冒充伪劣产品,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冒充伪劣产品7种41件(桶);2.罚款8000元。日前,案子已履行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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