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罚50万!湖南浏阳严厉打击非法经营燃气行为!

发布时间:2024-09-21 21:33:10 作者: 乐鱼导航

  

最高罚50万!湖南浏阳严厉打击非法经营燃气行为!

  液化石油气属于危险化学品,国家对其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未取得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可以从事瓶装燃气的经营活动。目前,浏阳正严厉打击非法经营燃气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来得到的的,没收违法来得到的;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经营者销售的液化气往往使用报废、超期未检、不合格等存在安全风险隐患的气瓶,易发生泄漏造成火灾、爆炸,伤及人身、财产安全。

  不良商贩为了躲避有关部门的查处,往往将液化气瓶储存在不符合安全性能条件的出租屋、车库,严重威胁公共安全。

  非法经营者都非专业技术人员,未经正规的安全教育培训,缺乏配套入户安全检查服务,使“黑气”存在安全风险隐患时难以及时排查。同时,不主动与用户签订安全供用气合同,有意逃避法律责任。

  非正规来源的液化气缺斤少两,往瓶里掺水、掺沙,更恶劣是掺杂廉价的二甲醚,二甲醚尽管也能燃烧,但其热值低、不经烧,对气瓶的橡胶密封圈有腐蚀作用,而且对人体有害。

  报废瓶——自制造日期起超过12年的,或护 罩和瓶身用螺丝连接,俗称“螺丝瓶”的,均为报废瓶,不得使用。

  超期未检测瓶——根据《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强制性国家标准GB8334-2011规定:民用液化气钢瓶自制造日期起至第三次检验周期均为4年,第四次检验的有效期为3年。一般瓶体上方的阀门连接处有标识。湖南区域标准更高,使用年数的限制为12年。

  如果仍在12年的有效使用期内,但超过应检测日期的民用液化气钢瓶,均为超期未检测瓶,也不得使用。

  ◕辨识非法储存、运输、销售,利用大型厢式车、面包车等非危险品运输车批发、代充,利用烟酒杂货店摆放,利用出租屋、车库储存分销瓶装液化气的,均涉嫌非法经营。

  ◕辨识正规供应渠道,凡不是从正规液化气供应站点(可提供燃气经营许可证)销售给用户的,均涉嫌非法经营。

  浏阳市已建立瓶装液化气气瓶充装追溯系统,从正规瓶装液化气企业流出的气瓶均已张贴气瓶二维码,实现“一瓶一码”管理,通过手机扫码便可实时查询到该气瓶的产权单位、充装单位、何时充装的,以及何时应该定期检验、何时应当报废等信息,就好似气瓶的“信息库”,记录完备,全程可追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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