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专用章是内部使用的公章,对外不能代表城管执法局,不能代表行政法人。所以说《行政处罚决定书》、《限期拆除决定书》这样的一些执法文书,必须要加盖行政法人的公章,也就是加盖某某市城管执法局的公章,或者是某某县、某某区城管执法局的公章。
城管执法部门可以当场查封施工现场,给予当事人自行拆除的合理期限,一般根据违法建设的现状,给予1~3天的自行拆除时间。
施工现场你要封啥东西,说白了你在哪些地方贴封条,让他不能接着来进行违法建设。如果有搅拌机的,搅拌机上贴封条;如果搅拌机有电闸的,电闸也贴封条;施工工具可以集中到一块贴封条。
在这种情况下,城管执法局应当向公安机关报警,由公安机关和城管执法局一起,到现场对撕毁封条的人进行治安处罚。这属于阻碍执法行为,可以给予治安处罚。
如果当事人现场不停工的,不配合查封施工现场的,应当按照阻碍城管执法人员或暴力抗法的形式,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或者《刑法》有关法律法规处置。
举个例子,比如:群众举报,说一个市民在建一个两层的小楼。我们执法人员到现场之后,一看这两层楼已经建完了,门窗已经安好,水电已经接通了,但是就没有装修。
大家想想,这个房子有未达到入住的标准?虽然整体完工了,但是没有装修,没有锅、碗、瓢盆、燃气……还不能在这生活。
住宅未达到入住的条件,就算建得再好,但是未达到住人的标准,这个就属于在建违法建设。
什么叫已完成的违法建设?比如里边已经住人了,作为住宅已经完全达到了入住生活的这样一个标准,那就是完成的。所以对于已完成的违法建设,我们要适用处罚的依据就是《城乡规划法》第64条。
关于罚款问题是这么定的:比如一个城市综合体规定建六层,但开发商他建了七层。也就是说其中六层是有合法手续的,第七层是违法建设。
在《城乡规划法》的立法解释上,就是要以全部工程建设价格作为基数罚5~10%。
比如多建的这一层,按市场评估价是1000万,但整体上工程建设价格可能是5个亿。我们要5个亿工程建设价格为基数罚款。
第一个是违法建设行为人或者单位列入征信体系,进行“限高”等一系列措施,效果显而易见。现在江苏有两个城市在做。
但是问题也接着来了,比如说这个违法建设行为人,他后来改正了,把他黑名单里再拿出来,这就挺麻烦了。
因为好多网站他都同时录入,尤其是对于单位来说,参加项目投标、招标等等,都有影响。所以撤销要求比较严格。
但是这里边也是一个涉及到复杂的东西——违法建设达到什么程度才能列入黑名单?违法建设达到什么样的难以处理的后果才能列入黑名单?这需要有个明细。
我认为,在查处违法建设中,重点在“防”,重点在“控”。怎么预防?怎么控制?通过颁布一些奖励手段,让广大市民群众注意仔细观察违法建设,发现就举报,举报就有奖励,把违法建设消灭在萌芽之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