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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立股份: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授权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10-24 07:22:15 作者: 乐鱼导航

  

华立股份: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授权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038 证券简称:华立股份 公告编号:2017-020 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授权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立股份”)于 2017 年 5 月 27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有关条款内容 并授权办理工商备案等的议案》,为了加强完善公司治理体系的建设,规范公 司组织和行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6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对《公司章程》 中的有关条款进行修订,有关修订内容详见下表说明。 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办 理《公司章程》备案等事项。 修改条款 修改前内容 修改后内容 第十三条 经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公司经营范 经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公司的经营范 围为:产销:塑料制品、装饰纸、装饰板、 围是:产销:塑料制品、装饰纸、装饰板、装 装饰线条、装饰面材及其他家具、建筑、装 饰线条、装饰面材及其他家具、建筑、装潢材 潢材料和配件;销售:装饰材料、包装材料、 料和配件;销售:装饰材料、包装材料、热熔 热熔胶(不含危险化学品);货物进出口、 胶(不含危险化学品);货物进出口、技术进 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具体营业范围以经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核准登记的为准。 第十九条 公司现时股份总数为 66,700,000 股,均为 公司股份总数为 66,700,000 股,均为人民币 人民币普通股。 普通股。 第二十八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企业成立之日起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企业成立之日起 1 条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 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 申报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允许超出其所持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应当 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公司股份自公 向公司申报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及股份变动 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 情况;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允许超出其所 述人员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六个月内, 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 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 得超过 50% 。 第三十九 条 公司董事会一经发现控制股权的人、实际控制人 公司董事会一经发现控制股权的人、实际控制人及 及其关联企业存在侵占公司资产的情形,应 其关联企业存在侵占公司资产的情形,应当立 当立即对控制股权的人、实际控制人持有的公司 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对控制股权的人、实际控制人持 股权司法冻结,如控制股权的人、实际控制人不 有的公司股权司法冻结,如控制股权的人、实际控 能以现金清偿所侵占的资产,将通过变现控 制人不能以现金清偿所侵占的资产,将通过变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有的股权以偿还被 现控制股权的人、实际控制人所持有的股权以偿还 侵占的资产。 被侵占的资产。 若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协助、纵容控股 若公司董事或监事存在协助、纵容控制股权的人、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侵占公司资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侵占公司资产时,经公 产时侵占公司资产时,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 司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或者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或监事提议,董事会应当召开会议解除其职 3%以上股份股东提议,公司股东大会应当召开 务。 会议罢免其董事或监事职务。 若公司的董事或监事存在协助、纵容控股股 若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协助、纵容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侵占公司资产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侵占公司资产时, 时侵占公司资产时,经公司董事会或者监事 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监事会提议,董事会 会或者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3%以上股份股东 应当召开会议解除其职务。 提议,公司股东大会应当召开会议罢免其董 事或监事职务。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 职权: 权: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十七)审议批准公司发生的以下交易事项: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1、公司发生的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 项。 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可以通过授权的形 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 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对外 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提供财务 资助,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 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 赠资产(受赠现金资产除外),债权或者债务 重组(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研究 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及交易所认 定的其他交易,达到如下标准之一的,应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 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 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不论 交易标的是否相关,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 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 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 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应当提交 股东大会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0 万 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值 5%以上的交易(企业来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 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由股东 大会审议批准。 3、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单笔或累计金额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的融资 事项(以发行普通股、优先股或公司债券等方 式融资的除外),由股东大会批准。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 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一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 条 通过。 过。 (一)单笔担保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一)单笔担保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 (三)为资产负债率达到或超过 70%的担保对 提供的担保; 象提供的担保; (四)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 算,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任何担保; 30%的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达到或超过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 算,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金额达到或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 (六)对公司股东、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的担保; (七)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七)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 保情形。 第四十四 条 股东通过网络参加股东大会的的应该使用 股东通过网络参加股东大会的,应该使用证券 证券交易系统或者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互联 交易系统或者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互联网投票 网投票系统投票,股东身份的确认及投票规 系统投票,股东身份的确认及投票规则应按照 则依照届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通知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 条 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 方式通知公司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 前通知各股东。 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公司股东。 第八十二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 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 条 东大会表决。 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候选人由上一届董事会、监事会 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由董事会、监事 及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 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 股份总数的 3%以上的股东以书面形式提名, 份总数的 3%以上的股东以书面形式提名,提名 提名时应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 时应提供候选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的简历和 情况,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决议。 基本情况,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 、监事进行表决时,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进行表 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 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 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除实行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审议董事、 监事选举的提案,应当对每一个董事、监事 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改选董事、监事的提 案获得通过后,新任董事、监事在会议结束 后立即就任。 第一百一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购买或者出售资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购买或者出售资 十条 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 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 联交易的权限等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 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 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对公司发生各类交易 股东大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 事项的处理权限如下: 文件的规定,根据谨慎授权原则,授予董事会 (一)公司拟进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 对于下述交易的审批权限: 委托贷款等)、购买或出售资产、提供财务 1、公司发生的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 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 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 资产和业务、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 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 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对外投 议等交易(公司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上 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提供财务资 市公司义务的债务、做担保及关联交易除 助,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 外)的内部审批权限为: (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 或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不超 转移,签订许可协议及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董事 易,满足如下标准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长有权审查决定;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总资产的 10%但低于 30%的,董事会有权审 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查决定;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审计总资产的比例低于 50%; 30%以上的,董事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 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低于 用)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 5000 万元的; 1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 1,000 万元的,董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事长有权审查决定;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低于 50%,或绝对金额 计净资产的 10%但低于 50%,且绝对金额超 不超过 500 万元的; 过 1,000 万元但不超过 5,000 万元的,董事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会有权审查决定;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 经审计营业收入的比例低于 50%,或绝对金额 元,董事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不超过 5000 万元的; 3、交易产生的利润不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或绝对金额不 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超过 100 万元的,董事长有权审查决定;超 审计净利润的比例低于 50%,或绝对金额不超 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过 500 万元的。 10%但低于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 但不超过 500 万元,董事会有权决定;占公 绝对值计算。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 2、除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须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董事会应当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外,公司其他担保事项均由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审议批准。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保事项,除应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外,还须 度相关的营业收入不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 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通过。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或绝对金额 3、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不超过 1,000 万元的,董事长有权审查决 万元以上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与关 定;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 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 收入的 10%但低于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 1,000 万元但不超过 5,000 万元的,董事会 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应由董事会审 有权审查决定;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议批准。 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4、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单笔或累计金额占公 5,000 万元的,董事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低于 50%的融 议; 资事项(以发行普通股、优先股或公司债券等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方式融资的除外),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度相关的净利润不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对属于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则规定的应由董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或绝对金额不超 事会决定的具体权限应符合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及 过 100 万元的,董事长有权审查决定;超过 相关规则的规定。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 但低于 50%的,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但 不超过 500 万元的,董事会有权审查决定;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董事 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 算。 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不论 交易标的是否相关,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 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 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 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对外融资事项 一个会计年度内单笔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且低于 50%或 未超过 3000 万元的融资事项由公司董事会 审批;一个会计年度内单笔金额在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含 50%),且 超过 3000 万元的融资事项由公司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三)关联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单纯 减免上市公司义务的债务和做担保除外) 的决策权限: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 30 万元的关联交易,或者公司与关联法人 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 300 万元或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低于 0.5%的关 联交易,由董事长审查批准,但交易对方与 董事长有关联关系情形的除外。 2、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不足 3,000 万元;或者交易金 额在 30 万元以上,不足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 5%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 审议批准。 3、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 0.5%以上,不足 3,000 万元的关联 交易;或者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 0.5%以上,不足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的关联交易,由董 事会审议批准。 4、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上述“交易”、“关联交易”和“关联人”的 范围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的相关规定确定。 (四)对外担保的决策权限: 1、公司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应当符合本章 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应由股东大会 审议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本章程规定的应该由股东大会审议之外 的对外担保,由董事会审议,必须经出席会 议的董事的三分之二通过。 第一百一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十二条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议; 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 (三)签署公司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 有价证券; 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应由公司法定代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应由公司法定 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五)行使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 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 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 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 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 股东大会报告; 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董事会授予的以下职权等。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1、公司发生的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 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 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对外投 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提供财务资 助,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 (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 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 转移,签订许可协议及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 易,满足如下标准的,由董事长审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低于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 10%;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 用)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或绝对金额不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 100 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营业收入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 100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净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 1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 绝对值计算。 2、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 30 万元的交易(企业来提供担保除外),与关联 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 300 万元或低于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的交易(公 司做担保除外),由公司董事长批准。 3、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单笔或累计金额低 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融资事项 (以发行普通股、优先股或公司债券等方式融 资的除外),由公司董事长批准。 第一百一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 十四条 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 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监 事、监事以及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事以及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一 董事会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至少应提前 5 董事会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至少应提前 5 天向 十六条 天以传真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向全体董事和 全体董事、监事以及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发出 监事以及经理、董事会秘书发出通知。 通知。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 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 明。 第一百一 董事会议通知应当以直接送达、传真、电 董事会会议通知应当以直接送达、电子邮件、 十七条 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作出。非直接送达的, 传真或者其他方式作出。非直接送达的,还应 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 可以每时每刻通过电话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一百二 董事会决议可采取书面表决方式或举手表 董事会决议一般采取现场投票表决的方式进 十条 决方式。 行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 情况紧急或因故无法出席现场会议时,在充分 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来进行并作出决 保障董事意见的前提下,能采用电子邮件、 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传真等通讯表决方式来进行表决。 第一百二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十五条 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同样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十五条 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同样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 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 监事。 任监事。 最近两年内曾担任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 人员的监事人数不允许超出公司监事总数的 二分之一。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间及其配偶 和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第一百四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 十三条 事会设主席 1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 会设主席 1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 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 选举产生,负责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 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 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 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 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事会会议。 监事会由 1 名股东代表监事和 2 名公司职工 监事会由非职工代表监事以及职工代表监 代表监事组成。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 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不能低于监事会总 职工通过民主方式选举产生。 人数的 1/3。 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工会等民主组织形式进 行提名,并提交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一百五 十五条 (三)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三)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当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纯利润是正的 在当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纯利润是正的前 前提下,公司每年度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 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应进行一次利润分 配,董事会能够准确的通过公司的盈利及资金需求 配,董事会可以依据公司的盈利及资金需求状 状况提议公司做中期现金或股利分配。 况提议公司做中期现金或股利分配。 第一百七 公司上市后,指定《证券时报》、巨潮资讯 公 司 指 定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十条 网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别的需要披露信息的 ()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为 媒体。 刊登公司公告和别的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一百七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 十二条 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 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 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 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 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 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 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能要求公司清偿债 起 45 日内,能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 务或者提供对应的担保。 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九 本章程涉及法律、法规、规章及证券交易所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十六条 对上市公司要求的条款,公司上市后实施;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九 本章程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公司首 本章程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 十八条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获得中国证监会及 证券交易所批准后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 记备案之日起生效。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中其他条款不变。修订《公司章程》事宜 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并依据股东大会授权办理相关工商变更 登记等手续。修订后的《公司章程》(2017 年 5 月修订草案)详见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 (。 特此公告。 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6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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